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烏海市委員會 全體會議工作規則 (2015年6月25日政協烏海市第八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部分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烏海市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結合烏海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體會議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烏海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條 全體會議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色和優勢,促進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團結合作,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全體會議堅持民主、求實、團結、鼓勁的方針,廣開言路,求同存異,民主協商,集思廣益,鼓勵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每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須在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前,經上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六條 每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全體委員參加。 第七條 政協烏海市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從該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開始。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可延長任期。 第八條 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條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選舉政協烏海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 (二)學習中國共產黨的重大決策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協商討論自治區和烏海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并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召開前,常務委員會須根據主席會議的提議,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審議通過全體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的建議名單; (四)通過全體會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 (五)審議提請全體會議審議的建議案草案;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三條 原則上在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之前,由主席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全體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四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授權主席會議主持,主要任務是通過第一次全體會議的議程和日程,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主席團會議主持人、秘書長和提案審查委員會名單。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通過主席團常務主席名單,審議提請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全體會議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審議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的各項文件。 主席團和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席團常務主席、秘書長工作至會議選舉產生本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為止,提案審查委員會工作至本次會議結束為止。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設立會議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辦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采取大會和小組會議、聯組會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開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議程; (二)聽取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四)聽取其他報告或說明。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閉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各項決議和報告;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動; (三)通過政協烏海市委員會的建議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聽取并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安排大會發言。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者聯名均可提交書面發言材料,申請大會發言。大會發言人選由會議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全體會議各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會議協商決定。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團會議協商決定。 第二十二條 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委員和列席人員可以用蒙古語言文字參加會議發言和小組討論。會議須為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委員和列席人員提供用蒙古語印刷的會議文件和材料。會議的會標、證件須用蒙古語、漢語兩種文字印制。 第二十三條 委員小組按界別組織。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委員可單獨編組。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小組召集人名單。小組會由委員小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聯組會可由同一界別的委員小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別的委員小組聯合而成。聯組會的主持人由會議秘書處從參加聯組會的各委員小組召集人中協商產生,或由主席會議成員主持。 第二十五條 全體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烏海軍分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出席,邀請市黨政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列席,也可根據情況邀請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六條 全體會議可邀請有關方面人士旁聽。 第二十七條 全體會議舉辦新聞發布會。設新聞發言人。 全體會議開幕會、閉幕會以及大會發言,均邀請新聞記者采訪;分組會議可視情況邀請記者采訪。 第二十八條 委員應按照會議日程參加全體會議的各次會議和各項活動,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時,須請假。 第四章 會議的提案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和委員、委員小組或聯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審查工作由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 第三十條 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可選擇若干提案作為重點提案協商辦理。 第三十一條 全體會議可就涉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議案。 第三十二條 全體會議期間,參加政協的黨派、團體或占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名,可提出建議案草案。建議案草案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章 選舉和表決 第三十三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本屆政協烏海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本屆委員中選舉產生。選舉工作由會議主席團領導。 第三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的建議人選由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各委員小組充分醞釀討論。主席團根據委員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三十五條 全體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可當選。 第三十六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其他各次全體會議的選舉參照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每屆任期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全體會議的決議和建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經常委會議通過后實施,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