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民族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市政協常委會2015年調研工作安排,市政協分管社會法制民族宗教港澳臺僑工作的副主席一行15人,組成專題調研組于5月上旬就我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研。一是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的匯報,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優惠政策”落實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回答了委員的問詢,二是深入社區、街道及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走訪、視察,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委員會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見。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市始終把民族工作擺在發展大局的重要位置,2010年,市政府出臺了《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烏海政辦發〔2010〕78號),共涉及少數民族群眾扶貧幫困、就醫、入學、就業、住房等6個方面10項內容。政策實施四年多來,少數民族困難群眾救助力度不斷加大,民族教育、民族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群眾權益得到依法保障,優惠政策廣泛惠及廣大少數民族群眾,讓他們深切感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一)加大對少數民族困難群眾的救助力度,確保少數民族弱勢群體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一是進一步推動和完善民族工作進社區。從2011年開始,各區為少數民族貧困家庭建立了檔案,在審批低保時,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少數民族困難群眾給予優先納入低保,確保了少數民族困難群眾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二是為加快推進少數民族困難群眾脫貧工作。2013年上半年我市啟動實施“全市市民扶貧脫困工程”后,市政府對包括少數民族困難家庭在內的貧困戶進行了全面走訪調查,出臺了《烏海市扶貧包聯工作方案》、《關于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的意見》等政策措施,確保將扶持政策覆蓋全體城鄉貧困人口。三是為加大對我市少數民族低保對象的救助力度,從2011年1月開始,民政部門對享受低保的我市少數民族家庭,在低保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增加50元生活補貼,確保了少數民族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截至今年3月,全市核定低保對象9502戶17520人,其中,少數民族低保戶522戶846人,占全市低保人數的4.8%。四是擴大少數民族無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在我市規定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范圍的基礎上,女35周歲以上、男45周歲以上的少數民族無業人員即可享受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 (二)積極促進少數民族群眾就業,多渠道、多層次解決少數民族群眾就業問題 一是保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困難群眾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我市歷來高度重視少數民族群眾就業工作,將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由大齡就業困難人員擴大到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6類人員,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少數民族群眾,均可享受崗位安排和補貼政策。2010年以來,共有52名少數民族群眾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實現就業。二是加大對少數民族群眾自主創業的扶持力度。對自主創業的少數民族群眾,在融資服務方面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浮50%。2014年,我市出臺了《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凡在我市以個體、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包括少數民族群眾在內的城鄉勞動者(不受戶籍限制),以及當年吸納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均可享受我市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2010年以來,累計扶持少數民族創業者132人,發放貸款792萬元。 (三)解決少數民族群眾在就醫中的困難,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保障 一是加大對低保家庭少數民族群眾醫療保險補貼力度。對低保家庭少數民族群眾,免費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早在《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出臺之前,我市低保家庭少數民族群眾就已享受了醫療保險補貼政策。2009年,按照城鄉一體化要求,我市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參加新農合人員(包括少數民族群眾)均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等待遇。為進一步解決少數民族困難群眾就醫困難的問題,市政府通過采取醫療救助的方式,對住院治療的少數民族低保家庭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對少數民族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發放日常醫療補貼,切實減輕了他們的醫療負擔和就醫壓力。二是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自2011年1月起,市衛生局每年為60歲以上的少數民族老年人開展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體格檢查1次,并建立健康檔案。全市65歲以上少數民族群眾共計1800余人,每年參加免費體檢少數民族群眾達到1290余人,覆蓋率達到70%。全市60歲以上少數民族群眾共計2900余人,建立健康檔案少數民族群眾達到2600余人,建檔率達到90%。 (四)解決少數民族學生在就學中的困難,支持和鼓勵完成學業 加大對少數民族大學生的資助力度。對蒙授生考入本科的一次性資助10000元,對非蒙授教育的少數民族學生考入本科的一次性資助5000元。《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出臺以來,我市大力支持和鼓勵少數民族大學生完成學業,2011—2014年,全市共有555名考入本科的少數民族大學生,共計領取資助金278萬元,其中,市本級123人,三區432人(含海南區蒙授生1人)。 (五)注重少數民族人才的選拔任用,推動少數民族人才工作的協調發展 扶持少數民族大學生就業。為進一步鼓勵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本民族語言,凡我市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符合招聘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烏海籍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學士學位的學習本民族語言的大學生全部錄用。近年來,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報名應聘的“學習本民族語言”的“烏海籍”高校畢業生很少。按照《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要求,2013年在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師時,我市對符合招聘崗位要求條件、學習蒙語的大學生金塔娜進行了安置,金塔娜現任職于市蒙古族中學。另外,在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認真落實民族政策,對于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應聘人員,在筆試成績加權后再加2.5分,近年來共有200多人享受此項加分政策。2010年以來,共招聘蒙古族畢業生78人,其中,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10人。 (六)解決少數民族群眾在住房方面的困難,讓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更加優惠的住房政策 根據住建部等九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自治區廉租住房的有關政策,我市制定印發了《烏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管理辦法》和《烏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實施細則》等政策性文件。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實行配租配售和租賃補貼。廉租住房分配中,三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低保家庭,優先提供廉租住房,在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基礎上提高20%。2011年至2014年,應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7.2萬元(不包括已退出的家庭)。目前,各區已測算租賃補貼資金數額,報市住建委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核撥。 二、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部門重視程度不一。市政府于2010年印發了《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烏海政辦發〔2010〕78號),相關部門重視程度不一,一些部門在具體貫徹執行政策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未能及時反饋相關意見和建議,導致政策落實效果不夠理想。 (二)政策宣傳工作不到位。《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實施以來,受到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歡迎,使廣大少數民族群眾深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但同時我們也發現,政策宣傳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少數民族群眾還不太了解政策,還有一部分公眾因不了解政策而有一些誤解。 (三)政策個別條款需要修改完善。隨著我市各項民生政策的出臺與實施,政策中有些條款已經做到了普惠,沒有體現出對少數民族群眾的優惠。再者,有些條款規定的較為模糊,需要修改完善,例如,“凡我市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符合招聘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烏海籍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學士學位的學習本民族語言的大學生全部錄用”是指高中階段蒙授教育還是大學階段蒙授教育,存在一定的異議。再者,烏海籍怎么認定,如果其他盟市的學生在大學期間將戶口遷入我市怎么辦。 (四)在扶持少數民族就業創業方面需要加強。為少數民族群眾在就業創業指導方面提供服務不夠,沒有體現出特殊和優惠。在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少數民族數量不足。 (五)貫徹蒙古語言文字政策不到位。對各部門、各單位推廣使用蒙古語言文字方面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還存在不規范等現象;在選拔蒙漢雙語人才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對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經常性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等載體,切實加大對《烏海市少數民族群眾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宣傳報道力度,擴大優惠政策的社會知曉面,讓廣大少數民族群眾了解政策并切實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關懷。利用民族宣傳月活動,在社區等群眾集中的地方加強宣傳,同時在各窗口單位、辦事大廳宣傳,讓相關辦事人員學習這一政策,了解政策、掌握政策。 (二)加強對政策的監督檢查。2014年,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分別召開了民族工作會議。要把民族工作擺在發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舉措,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要進一步加大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保障政策真正在基層落實到位。 (三)加緊對政策有關條款的修改完善。對政策中涉及到的民委、人社、民政、衛生、住建等部門要對落實不到位和不好落實的政策就行研究,對有異議的條款提出完善意見,對與國家、自治區規定相沖突的提出修改意見,使各項政策好落實、易落實。 (四)加快少數民族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服務體系、企業和社區層級服務體系三條體系,為少數民族就業創業設置服務窗口,開辟綠色通道,儲備就業崗位。在各級人力資源服務大廳設立“少數民族服務窗口”,為他們提供指導和幫助。開展針對少數民族的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將有就業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員納入培訓范圍,落實培訓補貼,對承擔培訓的定點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五)進一步加大少數民族困難群眾的就業幫扶工作。在執行最低生活保障等幫扶政策時,適當放寬少數民族認定條件。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時,增加少數民族崗位的數量。 (六)大力培養蒙漢雙語人才。要形成選拔任用蒙漢雙語人才的工作機制,通過對政策的落實,在人才引進、人才儲備計劃中,招考、招聘一批能夠熟練掌握和正確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雙語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