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和城建委員會反映: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在國土、煤炭、環保、林業、水務等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地質災害生態恢復治理工作有序開展。截止2015年6月底,我市綠化礦區17.3平方公里,其中草地綠化13.9平方公里,林地綠化為3.4平方公里,大部分排土場煤矸石自燃點覆蓋熄滅。儲煤場的防風抑塵網基本建成,揚塵得到一定程度治理。我市礦區恢復治理面積現已達4800余畝。雖然我市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已初見成效,但仍有很多方面亟待加強,主要表現為: (一)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礦產資源開發的審批和管理涉及發改、經信、財政、環保、國土、煤炭、水務、安監等多個部門,各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存在職能分割、缺乏統一負責地質災害治理的常設機構,各部門工作中溝通不暢,配合不夠,難以形成合力。 (二)監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強化。一是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規定過輕,致使一些企業重生產而輕治理。部分企業環保意識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對生產過程中或生產之后造成的污染和地質破壞,不履行治理義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上述企業,只能在保證金中給予1-5萬元的處罰,致使許多礦山開采企業不重視礦山治理,給規范管理帶來了難度。二是一些大型礦山開采企業不按有關規定繳納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存在隨意性,對這種違規行為缺乏嚴格有效的制約機制。三是治理資金來源渠道相對單一。資金不足是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根據我市礦山地質環境現狀,開展治理所需資金量巨大,而近年來所投入的防治和治理資金以財政支出為主,未建立其他的融資渠道。 (三)政策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地質環境治理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現有的涉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罰則不明確,執行難度大,對惡意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行為,沒有強有力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二是礦區給水工程滯后。運輸道路不灑水不硬化,煤矸石、粉煤灰等堆積成山的排渣不能有效固化,造成大量揚塵污染。同時,采場復墾、草木種植無法有效實施。三是由于固廢的再生利用技術落后,綜合利用率低,用量少,產出和利用失衡,固廢越堆越多,加重了環境的污染。 建議: (一)統籌協調,健全管理機制。建議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國土、煤炭、環保、規劃、林業、水務、財政、監察等部門,實行部門聯動,落實權責明確、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礦區生態恢復治理管理機制,對礦山企業生產及治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管。 (二)完善制度,落實監管措施。從我市礦區生態建設的實際出發,研究制定更加嚴格有效、可操作性強的政策和措施,制定不同的生態治理標準,明確具體的治理規范。對拒不履行治理義務的礦山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促使其改變重生產、輕治理的錯誤意識和做法。積極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將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所需資金納入生產成本,促使企業履行治理義務,做到邊生產邊治理邊綠化。 (三)多方籌措,保障治理資金。一是繼續加大向上爭取資金的力度,同時適當增加市、區兩級政府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資金,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專項用于礦區生態恢復。二是堅持“誰開發利用、誰恢復治理”的原則,實現“采、運、排、復墾、綠化一條龍”的管理運行模式,進一步明確采礦企業作為治理主體的責任,督促其足額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對不能按期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企業,要責令其停產整頓,扣留所繳納保證金,納入綠化專項資金,用于生態恢復治理。三是加大對我市煤田火區治理的專項資金補貼,用于礦區生態恢復治理。四是采取先近后遠的方式,先城區邊緣和可視范圍內的地質恢復治理,后逐步縱深治理。 (四)再造林地,鞏固治理成果。加強礦區給水工程建設,為土地整理和生態恢復創造有利條件,對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達到林地標準的地塊,可納入我市農田林地管理。同時,建議請示自治區將我市列為礦區生態恢復試點,進行專項投資、專項建設。 (五)加大宣傳,強化治理意識。不斷提高我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通過深入開展“世界地球日”宣傳活動、召開研討會、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大力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各級政府和干部群眾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正確處理好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關系;要充分調動礦業權人的積極性,提高礦業權人保護地質環境的自覺性、主動性,積極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來源:市政協環資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