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政協烏海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部分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烏海市委員會主席會議(以下簡稱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結合烏海市政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會議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 主席會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政協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烏海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政協章程》和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規定、決議,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愿望,積極參加政協烏海市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舉行的會議和活動。 第五條 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以及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 (二)審議本屆政協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審議下屆政協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根據《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 (四)對市委的重要決策、工作部署,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查以政協烏海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議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日程,審議提交會議的文件和其他事項。 (七)受常務委員會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八)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九)審議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計劃和工作總結;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協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對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基層政協工作。 (十一)協調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團結合作。 (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第七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能舉行。 第九條 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經秘書長匯總,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 第十條 主席會議舉行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文件,送達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主席會議舉行時,政協烏海市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政協機關調研員、副調研員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對不必提交主席會議討論決定的某些經常性工作,主席或副主席可視具體情況主持召開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十三條 主席會議協商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 第十四條 主席會議決定問題時,一般以分項審議方式通過,必要時也可以合并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對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提請人應在主席會議審議時做出說明。 第十六條 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需繼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做出說明;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發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以政協烏海市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廳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七條 主席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須作會議記錄,必要時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 第十八條 主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副主席、秘書長按照分工分別組織實施,并負責向主席會議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 主席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相關部門具體落實。辦公廳要對主席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